台南市政府(一)本府審核低收入戶資格係依據社會救助法辦理,依該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1.審核資格:(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9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9,829元)。 (2)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新臺幣7萬5千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與有價證券等)。 (3)不動產:不超過新臺幣260萬元(包括房屋及土地)。
2. 應備文件:(1)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三代) (2) 申請人印章 (3) 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4) 其他(如學生証影本、殘障手冊影本、在監證明…)
3.作業程序:民眾至公所申請→公所初審→送市府複審→市府派員實地訪視→函文本所→函覆申請人
(二) 若您無法符合低收入戶資格可申請以下相關補助
1.「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1)審核資格:戶籍設在本市並實際居住本市的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者。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三)家庭暴力受害者。(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七)其他本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2)補助方式: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及法律訴訟補助等。(3)應備資料:1.申請表2.全家人口戶籍資料及財稅資料3.領據 4.切結書5.相關證明文件6.凡委託他人代辦申請事宜,需檢附委託代辦授權書及代辦人身分證影本。(4)備妥資料後,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2.「急難救助」:(1)審核資格:民眾遭遇急難變故無力負擔醫療、喪葬、生活費用,亟需濟助者,視急難狀況予以金錢上的救助。(2)補助方式: 1.遭遇急難變故民眾攜帶有關證明赴轄區區公所社政課辦理。 2.同一事故之救助,三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為原則。 (3)應備資料:1.直系血親戶口名簿影本、私章。2.公私立醫院(不包括診所)診斷證明書及自付費用收據正本或估價單。3.死亡證明書、喪葬事宜收據正本。4.失業認定證明、徵集令、在學證明。5.急難相關證明。(4)備妥資料後,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提出申請。
3.「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1)審核資格: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或者是自願性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其他因遭逢重大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2)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一萬元至三萬元。(3)應備資料: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4)備妥資料後,洽各里辦公室、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臺南市政府社會處 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