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津貼:
1.申請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政府規定最低生活費用2.5倍者。
2.應備文件:(1)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申請人印章 (3)農會存摺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5)其他證件(如年滿15歲以上在學學生證影本、相關退休金就養金官兵俸金存摺封面及近兩期入帳紀錄影本、戶內在監證明)。
3.申請程序:申請人具備文件至公所申請→公所初審→送市府複審→市府函知審核結果,由公所轉知申請人。
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津貼:
1.申請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政府規定最低生活費用2.5倍者。
2.應備文件:(1)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申請人印章 (3)農會存摺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5)其他證件(如年滿15歲以上在學學生證影本、相關退休金就養金官兵俸金存摺封面及近兩期入帳紀錄影本、戶內在監證明)。
3.申請程序:申請人具備文件至公所申請→公所初審→送市府複審→市府函知審核結果,由公所轉知申請人。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1.申請資格:凡年滿65歲設籍本市知民眾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未接受政府公費全額或部分補助收容安置者。全家人口(含所有子女,已嫁女兒不計)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政府規定最低生活費用2.5倍者。
2.應備文件:(1)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子女含已出嫁子女) (2)申請人印章 (3)農會存摺影本 (4)切結書 (5)其他證件(如年滿15歲以上在學學生證影本、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相關退休金就養金官兵俸金存摺封面及近兩期入帳紀錄影本、戶內在監證明)。
3.申請程序:申請人具備文件至公所申請→公所初審→送市府複審→市府函知審核結果,由公所轉知申請人。
台南市政府(一)本府審核低收入戶資格係依據社會救助法辦理,依該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1.審核資格:(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9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9,829元)。 (2)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新臺幣7萬5千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與有價證券等)。 (3)不動產:不超過新臺幣260萬元(包括房屋及土地)。
2. 應備文件:(1)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三代) (2) 申請人印章 (3) 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4) 其他(如學生証影本、殘障手冊影本、在監證明…)
3.作業程序:民眾至公所申請→公所初審→送市府複審→市府派員實地訪視→函文本所→函覆申請人
(二) 若您無法符合低收入戶資格可申請以下相關補助